一、事项名称:行政赔偿
二、事项类型:国家赔偿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
第二条 各级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因海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的行政赔偿和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实施查验而发生的查验赔偿,适用本办法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案件终止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决定书》(见附件2);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见附件3)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案件终止决定书》(见附件4)。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行政赔偿申请书(见附件5) | 原件 | 同赔偿义务机关数量 | 纸质或电子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手写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
2 | 行政赔偿申请相关证据材料 | 复印件 | 同赔偿义务机关数量 | 纸质或电子 |
(二)申请材料提交
赔偿义务机关为昆明海关的,申请人到昆明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现场办理或将申请材料邮寄到昆明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
赔偿义务机关为隶属海关的,申请人到该隶属海关现场办理或将申请材料邮寄到该隶属海关。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附件6)

十四、办理形式: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核实和听证。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不限。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无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618号昆明海关法规处复议应诉科。
二十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十三、咨询电话: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昆明海关门户网站查询网址http://kunming.customs.gov.cn/kunming_customs/611293/611297/611298/index.html 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docx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行政赔偿案件终止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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