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署监〔1996〕24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8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规程》自十二月十一日起施行,《昆明海关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2012年修订)的公告》(昆关公告﹝2012﹞1号)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