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云南中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物藏匿走私易制毒化学品(乙酸、无水乙酸钠)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畹町关缉查字〔2026〕16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2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中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5F。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畹町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3月缅甸某矿业公司柏某联系到瑞丽市某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殷某,委托其帮忙购买一些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殷某经柏某推荐找到长沙某仪器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并于4月10日交付38270元货款。后殷某发现合同列明的“乙酸”、“无水乙酸钠”等多项货物属于化学品出口受到相应的管制,就口头联系该长沙仪器公司让其修改合同并不要将上述化学品发货。柏某得知此情况后,私下联系该长沙仪器公司将化学品进行装箱,并且不要将该情况告知殷某。5月初货物抵达瑞丽,殷某委托云南中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速公司”)代理对4箱货物进行申报。为图省事,中速公司的报关员并未实地查看过相应的货物种类,仅按照合同要素(该份合同未包含涉案化学品等成分)进行申报。后畹町海关在该批货物中查获藏匿在木箱内的易制毒化学品乙酸20千克、无水乙酸钠20千克以及其他化学品(硫脲 20千克,过硫酸钠20千克,抗坏血酸3千克,乙二胺四乙酸二钠20千克)。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中速公司作为进口的报关企业,未对当事人拟出口的货物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导致申报不实的后果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云南中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 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