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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洛关知字〔202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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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00015101170A/2026-0063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年07月31日
【标  题】 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洛关知字〔2026〕003号)

  一、案件名称:西双版纳骏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口侵犯“MEVIUS”商标权商品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洛关知字〔2026〕00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26日

  四、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名称:西双版纳骏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U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打洛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6月7日,打洛海关口岸监管科在打洛查验货场对西双版纳骏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凰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号860920260000004044,申报品名:圆角小盒510*275*330mm、圆角条盒405*305*350,申报重量为1915千克,申报货值为35427.5元,运输工具号:云K27347)实施大型H986过机扫描,集中审像反馈为无法确定,遂开箱检查,发现实际货物为使用“MEVIUS”商标的香烟包装盒(小)和香烟包装盒(大),后在新一代查验管理系统对该票货物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经现场查验,该批烟壳涉嫌侵犯权利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权,备案号:T2022-126342。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经清点,实际使用“MEVIUS”商标的香烟包装盒有1915千克,货值为35427.5元。经海关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备案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1915千克香烟包装盒,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771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