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 2026.06.17胡**边民互市出口牙膏侵犯“黑人图形”商标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章关知字〔2026〕004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5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胡**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章凤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7日,章凤海关口岸监管科关员在章凤口岸边民互市交易市场对胡**申报的出口货物(申报单号:860492606170200004、车牌:云NTQ699、申报货物:牙膏、热水器等)进行查验时,发现其申报的货物中有印有“黑人图形”的牙膏720支,价值2736元,经称量,重128.3千克。6月25日,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使用了“黑人图形”商标,涉嫌侵犯了好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9-75338),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关提交了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
经清点,实际使用“黑人图形”的牙膏720支,价值2736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牙膏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黑人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牙膏720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5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