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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南伞关缉违字〔2026〕30号)

发布时间:2026-08-06 11:21 文章来源:昆明海关 【字体:

  一、案件名称:“2026.04.08”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违规出口挖泥船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伞关缉违字〔2026〕30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J,法定代表人:杨*。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南伞海关。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受委托代为办理一艘挖泥船出口至缅甸的海关申报手续。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申报业务时,报关员王*以******贸易有限公司为境内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由于报关员王*对挖泥船申报出口业务不熟悉,不知道“斗容”所指的是斗式挖泥船的抓斗或链斗总容积,在测量挖泥船斗容积时误认为“斗容”是单个挖斗的容积,于是认为该船只出口不需要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经海关工作人员实际测量,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挖泥船共有33个挖斗,总容积为12.474立方米,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另查明,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2月2日、2026年3月9日被海关行政处罚过两次。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由于业务人员工作失误,将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挖泥船申报为不需提交许可证的挖泥船,影响了国家许可证管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同时该公司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违规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临沧通航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处罚如下:处予罚款人民币5.2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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