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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南伞关缉查字〔2026〕23号)

发布时间:2026-08-06 11:19 文章来源:昆明海关 【字体:

  一、案件名称:“2026.03.27”临沧诺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伪报数量走私松木锯材出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南伞关缉查字〔2026〕23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临沧诺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M,法定代表人:刘**。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南伞海关。

  六、违法事实:临沧诺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接受云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出口松木锯材事宜,临沧诺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在掌握实际需要出口的松木锯材规格、数量 (73立方米)及车辆信息后,于2026年3月24日向南伞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松木锯材,申报的数量为31立方米。2026年3月27日,南伞海关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松木锯材及车辆进行检查,经查,申报出口运载在货车上的松木锯材实际数量为73.75立方米,超出申报出口数量42.75立方米。经南伞海关对该走私出境的松木锯材进行监管条件认定,结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6版),松木锯材应归入4407119099税号项下,出口无税,在出口环节需提供“出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为4)、“电子底账”(监管证件代码为B)。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临沧诺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出口松木锯材需要许可的情况下,为逃避海关监管、逃避许可证管理,通过伪报数量的方式将松木锯材运输出境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的走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临沧诺康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松木锯材42.75立方米。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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