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违规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曲靖关直二缉违字〔2026〕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7月30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J,法定代表人:戴**。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滇中海关。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7月9日分别向曲靖海关申报出口两票金属锗(报关单号:864720240000000044、864720240000000066),两票货物将由德国代理方接收货物,最终运输到境外收货人所在的比利时国的工厂,因出口合同上的收货地址为德国,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错误理解为其公司报关单上应填制的最终目的国为德国,因此上述两票出口报关单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国(地区)错误申报为德国。
在调查期间该公司主动供述曲靖海关未掌握的以下事实:2024年1月、2月、3月该公司先后出口了三票(出口报关单编号:862020240000002667、514120240414264741、862020240000004779)锗金属给比利时收货方,因上述相同情形,该公司在以上三票出口报关单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国(地区)均错误申报为德国。该公司主动供述了海关尚未掌握其他违法行为并查证属实,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最终目的国(地区)、贸易国(地区)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云南驰宏国际锗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