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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大理关缉违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8-05 16:13 文章来源:昆明海关 【字体:

  一、案件名称:“2026.3.30祥云顺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出口磷酸三丁酯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理关缉违字〔2026〕1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4月29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祥云顺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76,法定代表人姓名:宝**。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大理海关。

  六、违法事实:经查,祥云顺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至2024年8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孟连海关申报出口缅甸的9票磷酸三丁酯(报关单号分别为:860620220000008075、860620220000008076、860620220000009695、860620220000009696、860620230000001391、860620230000001392、860620240000013237、860620240000013238、860620240000013239),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河南洛阳”,与报关单申报的境内货源地“昆明其他”不一致;2024年8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孟连海关申报出口缅甸的2票报关单(报关单号分别为:860620240000013240、860620240000013242)中的货物:戊基钠黄药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江西吉安”、乙硫氮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江西吉安”,丁基钠黄药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江西吉安”,2号起泡剂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湖南株洲”,25#黑药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江西宜春”,丁铵黑药实际境内货源地为“江西吉安”,与报关单申报的境内货源地“昆明其他”不一致。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祥云顺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出口货物境内货源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祥云顺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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