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公 告
2020年 第5号
为规范和加强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检验检疫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总署公告2019年第160号)等有关规定,昆明海关对《昆明海关关于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的公告》(昆明海关公告2019年第6号)进行了修改。现就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原公告第七条修改为:
“七、口岸海关根据风险布控指令对境外罂粟替代种植返销国内农产品实施检查。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是否发霉、变质,是否夹杂昆虫及杂草籽等有害生物,是否有植物病残体、土壤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二)抽取样品。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三)其他检查活动。”
二、将原公告第八条修改为:
“八、返销农产品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有害生物的,应当在海关监督下实施除害处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其余事项仍按原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