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公 告
2020年 第3号
为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0年第6号公告明确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根据海关总署规定,现对昆明海关2020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减免税手续办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接收捐赠物资的受赠人,负责出具《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见附件1)、《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见附件2)。2号公告附件3、附件4停止使用。
二、对于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由受赠人作为减免税申请人,凭境外捐赠函(适用境外捐赠情形)或《捐赠物资意向书》(适用境内捐赠情形)、《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及《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捐赠疫情防控进口物资减免税手续。
三、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及通关的其他事项依照2号公告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