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绍武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批准江城勐康口岸为进境粮食、水果、冰鲜水产品指定口岸的建议》(第JY1000130406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第212号公告,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相关规定,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由地方政府根据口岸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并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指定监管场所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
地方政府经评估,认为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申请,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复。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同意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通过海关总署验收的或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总署将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经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方可正式承载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海关监管业务。
昆明海关积极支持勐康口岸申报进境粮食、水果、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待地方政府提交立项申请后,将在职责允许范围内积极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我关工作的关心支持,望在今后工作中及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函。
(联系人及电话:昆明海关口岸监管处宋嘉,0871—63016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