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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申请海关统计数据须知

发布时间:2024-08-27 15:33 文章来源:昆明海关 【字体:

事项名称

海关统计数据查询服务

事项概述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昆明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国务院令〔2005〕454号)第十七条  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18〕242号)第十八条  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海关统计信息外,昆明海关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需要,提供统计服务。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社会公众提供海关统计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56号) 为进一步便利社会公众获取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外贸高质量发展,海关在定期公布海关统计快报、月报和年报等统计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主动公开的统计项目。

自2018年1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www.customs.gov.cn)—“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海关统计资料”—“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查询按进出口商品、贸易伙伴、贸易方式以及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统计项目分类汇总的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数据。

申请(办理)条件

社会公众(含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获取超出海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统计数据(数据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数据项目不得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昆明海关统计部门负责编制的海关统计资料范围内的,且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的,可以向昆明海关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一)公民提出申请,应提交: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附后),以上材料各1份。

(二)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交:1.单位介绍信并加盖公章;2.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以上材料各1份。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申请,应提交《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电子版及上述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各1份。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人)向昆明海关统计部门(或电子邮件  tjfw@customs.gov.cn)提交申请材料。

(二)昆明海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查询,在统计服务时间段内通过昆明海关统计服务电子邮箱回复,或通知申请人领取查询结果。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供服务要求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提供的原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昆明海关统计分析处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昆明海关北京路办公区统计分析处1312室。

昆明海关统计服务电子邮箱:tjfw@customs.gov.cn(发送邮件后请务必拨打联系电话确认)

统计服务咨询电话: 0871-63016128

服务时间

统计服务咨询时间:9:00-11:30  14:30-17:00(工作日)

 

 附件: 海关统计服务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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