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申请的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由海关总署发布,自200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
2、在海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常驻机构海关备案手续、向海关提出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见附表《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处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海关大楼15层1507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1-3016193,3016073
注意:该行政许可引用法律文本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条款,可在互联网使用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海关总署令第115号”、“海关总署令第117号”有关内容。
附件:
1、附表《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样本及填制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样本及填制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注意:上述附件所列的海关业务单证须按《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中相应项目递交相应材料并经海关验核无误后方予发放。
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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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性质 |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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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备案登记及
变更 |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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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驻机构设立批准文件正本和复印件;
2、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证明正本和复印件;
3、常驻机构报关印章式样;
4、常驻机构负责人签字式样、身份证件正本和复印件;
5、常驻机构中常驻人员名册(含常驻人员姓名、性别、国籍、有效进出境证件号码、长期居留证件号码、到任时间、任期、职务及在中国境内的住址等内容)。 |
1、材料受理:审核无误方予受理;
2、常驻机构填写海关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审核企业填写的相关内容是否规范并与提交材料相符;
4、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
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个3工作日内办结。 |
《备案证》使用行政印章;不予受理或其他告知程序的应按署令117号制发法律文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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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变更 |
常驻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涉及内容如有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提交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
1、审核申请及证明文件;
2、审核无误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相关变更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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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
核准 |
行政许可 |
1、常驻机构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4、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三项单证外,还应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复印件,验核正本)。 |
1、材料受理:验核无误方予受理;
2、常驻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验核单证,制发海关关封。 |
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个3工作日内答复,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答复。 |
若不受理则当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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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
常驻机构进口机动车辆的,应在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递交审批及通关单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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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性质 |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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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管理 |
后续管理 |
常驻机构进口免税机动车辆的,应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交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
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
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个3工作日内答复。 |
对有关申请不予批准的,按署令115、117号要求当场制发相应法律文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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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在放行之日起6年内在海关公告的日期和地点,递交以下手续,办理年审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
1、海关审核有关证件;
2、查验车辆;
3、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加盖年审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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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进口机动车辆的,在海关放行车辆之日起4年内,可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机构或常驻人员,或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受让方应向主管海关提交经出、受让双方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及其他相关单证。受让方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
1、受让方主管海关验核批准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
2、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交出让方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
3、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受让方主管海关。
4、受让方主管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交受让方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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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机构盖章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右边的办理程序完成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
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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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性质 |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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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进境机动车辆管理 |
后续管理 |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机构应递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申请办理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
1、材料受理:验核无误方予受理;
2、实际查验待解除监管车辆;
3、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注:常驻机构依法撤销的,应向主管海关办理海关监管机动车辆结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
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个3工作日内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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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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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机构进境公用物品的复出境 |
行政许可 |
1、常驻机构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3、原公用物品进进境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申请人留存联;
4、再次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5、其他相关单证。 |
1、材料受理:验核无误方予受理;
2、常驻机构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
3、海关验核相关单证,完成审批工作。
4、常驻机构或其代理人领取海关关封。 |
若不受理则当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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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管理 |
常驻机构原进境的机动车辆申请复运出境时,除递交以上单证外,需向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1、海关审核以上材料无误后,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交常驻机构办理销牌手续
2、海关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的回执,将牌照注销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签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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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第一页
填写规范说明:(1)主管海关签注关别
附件2第二页
填写规范说明:
(1)常驻机构填写机构名称、国别、地址、邮编、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机构电话、注册证明名称、注册有效期、首席代表姓名和证件号码,机构人员人数并由机构首席代表签名,加盖常驻企业报关印章。
(2)由海关签注备案证号,日期并加盖海关印章。
附件2第三页
填写规范说明:
(1)由海关依常驻机构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选择变更项目。
(2)由海关签注变更具体内容,签字、签注日期并加盖海关印章。
附件3
填写规范说明:
(1)由常驻机构或其代理人填写机构名称、国籍、地址、电话、海关登记号码、进出境口岸;
(2)由常驻机构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公用物品名称、数量、单位、价值;
(3)常驻机构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报关印章;
(4)主管海关签注意见及办理依据、有效期,并签字加盖海关行政许可印章;
(5)主管海关签注海关编号;
(6)实际进出境地海关签注办理情况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