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进/出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进出境审批
许可内容:对获准进/出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进出境申请的审批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1989年11月1日由海关总署公布,自1989 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6年8月10日由海关总署公布,自 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2、申请进出境的安家物品限于定居所用的合理数量物品,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中,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本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
3、运输单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4、获准进境的安家物品复运出境时,应提交原安家物品进境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申请人留存联。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递交单证,海关验核无误方予受理;
2、申请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3、海关验核已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相关单证,完成审批工作。
4、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领取海关关封。
办理时限:
管理相对人向海关提供的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受理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定居旅客进\出境安家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海关大楼15层1507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1-3016193,3016073
注意:该行政许可引用法律文本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条款,可在互联网使用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海关总署令第9号”、“海关总署令第58号”、“海关总署令第117号”有关内容。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定居旅客进\出境安家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
附件1
填写规范说明: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名称、身份、国籍、所在机构、职衔、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进出境口岸;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名称、数量、单位、价值;
(3)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4)主管海关签注意见及办理依据、有效期,并签字加盖海关印章;
(5)主管海关签注海关编号;
(6)实际进出境地海关签注办理情况并盖章。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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