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审批
许可内容: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申请的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由海关总署发布,自200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符合“非居民长期旅客”、常驻人员或“定居旅客”相应条件;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
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2、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
向海关提出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见附表《昆明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海关大楼15层1507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1-3016193,3016073
注意:该行政许可引用法律文本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条款,可在互联网使用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海关总署令第116号”、“海关总署令第117号”有关内容。
附件:
1、附表《昆明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样本及填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定居旅客进出境安家物品予以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予以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
注意:上述附件所列的海关业务单证须按《昆明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中相应项目递交相应材料并经海关验核无误后方予发放。
附件2
填写规范说明: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国籍、所在机构、职衔、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进出境口岸;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名称、数量、单位、价值;
(3)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4)主管海关签注意见及办理依据、有效期,并签字加盖海关行政许可印章;
(5)主管海关签注海关编号;
(6)实际进出境地海关签注办理情况并盖章。
附件3
填写规范说明:
(1)由海关签注常驻机构名称、所有人及其职务、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海关编号、日期,并签字加盖海关印章;
(2)海关签注编号;
(3)车管所签注有关内容并加盖印章
附件4
填写规范说明:
(1)由海关签注常驻机构名称、车主、地址、电话、邮编、进口车辆牌照号码、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放行日期、审批序号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印章。
(2)由海关填写年度检审情况并加盖海关印章。
(3)由海关填写变更项目和变更内容并加盖海关印章。
附件5
填写规范说明:
(1)由出让方填写出让事由并签字盖章;
(2)由受让方填写受让事由并签字盖章;
(3)由出让方或受让方填写机动车辆牌号、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4)由海关填写受理申请日期,海关注册号码,在海关批准栏签注批准依据并签字加盖海关行政许可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