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
许可内容: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车辆、驾驶员的注册登记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01年9月27日由海关总署公布,自2001年10月15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 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3)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上述车辆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2)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具有施封条件,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
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车厢处后门外,最多只能开一扇侧门),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要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4)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5)维修车体的,维修后不得改变车辆原状,如颜色、结构等。
(6)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7)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为已注册登记的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职工;
(3)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4)遵守海关的有关管理规定。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见附表《昆明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收费标准:根据署财函[2001]204号文规定,办理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证书》每本收费14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载货登记簿》每本收费14.50元。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物流监控科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海关大楼15层1503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1-3016105,3016071
附件:
1、附表《昆明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3、《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4、《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运输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注册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车辆注册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载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公路运输车辆驾驶员注册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