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内容: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申请的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由海关总署发布,自2004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
2、在海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
常驻机构海关备案手续、向海关提出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见附表《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处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海关大楼15层1507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1-3016193,3016073
注意:该行政许可引用法律文本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条款,可在互联网使用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海关总署令第115号”、“海关总署令第117号”有关内容。
附件:
1、附表《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样本及填制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样本及填制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注意:上述附件所列的海关业务单证须按《昆明海关对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中相应项目递交相应材料并经海关验核无误后方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