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二、许可内容: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及暂时进出口货物延期申请的审批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2000年0035号发布,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2007年3月1日由海关总署发布,自2007年5月1 日起施行)。
四、申请条件:
(一)ATA单证册项下的在展览会、交易会上展出或使用的进出境物品,及ATA单证册项下的出境商业样品、专业设备;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下列货物: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以上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监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五、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时应提交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一)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
2、准确地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证明;
4、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濒危物种、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限制措施的应交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时限到期并要求延期的,还应递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延期批准。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
2、货物清单;
3、货物发票;
4、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其中进出境展览品应当在进境货物出境前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的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
5、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濒危物种、知识产权、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限制措施的应交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时限到期并要求延期的,还应递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延期批准;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六、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办理程序:
(一)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核准
1、海关对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单证进行验核,批准同意的,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不予同意的不签注;
2、按规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3、按规定办理相应通关手续。
(二)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核准
1、海关对第五条第(二)款有关单证进行验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1)海关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将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将予以受理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货物进出境口岸海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同时不再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2)货物进出境口岸海关需要进一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内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将自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货物进出境口岸海关根据审查结果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3)自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4)在海关做出批准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撤回海关已受理的申请。
3、海关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办理通关手续,并按规定收取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担保。
七、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时效:
暂时进出境货物获准暂时入境或暂时出境的有效期自货物进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货物暂时入境或暂时出境6个月尚不能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应向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申请;但申请人申请暂时进/出境货物时间不足6个月的,以申请人申请时限为准,获准的申请时限到期尚不能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也应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申请。
八、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时应递交的文件及办理程序:
(一)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提出行政许可延期申请的,应自行政许可届满前30日内交验下列材料:
1、《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由海关提供,申请人应提前向海关领取并填写);
2、货物暂时进出境时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
3、货物暂时进出境时报关单证及运输单证;
4、合同及其他能证明货物确实需要延期的文件;
5、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时限到期并要求延期的,还应递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延期批准;
6、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提出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申请;
2、海关审查第(一)款所列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1)海关不予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将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告知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的,海关将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符合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海关将予以受理并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 海关自受理暂时进/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特殊情况经关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手续时效
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到期尚不能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可向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申请,申请时效应每次在6个月以内,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海关核准并同意延期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在延期手续有效期内将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应按上述递交材料提出延期申请由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转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核。
九、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现场业务处、各口岸地海关
十二、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昆明海关向场业务处及各口岸地海关电话可拨打0871-3016999进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有下列第 项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
(2)申请材料不齐全
(3)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
(具体告知事项)
特此告知。
(印)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序号为 号。
(印)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
(此处写明属于哪种不应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海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印)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
海关许可( ) 号
: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以下原因
(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规定,经我关 负责人批准,延长审查期限 日, 并将于 年 月 日前作出决定。
特此通知。
(印)
年 月 日
昆明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延期手续审批单
申请单位: 审批单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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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暂时进\出境批准决定书编号: |
批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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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境日期: |
暂时进\出口货物到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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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号: |
申请延期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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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 |
制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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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受理决定书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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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受理决定书签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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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经办人签字: 日期: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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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日期: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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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手续审批单下发时间: 经办人:
延期手续签收时间: 签收单位: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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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审批延期理由):
关领导意见: 关领导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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