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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2009-02-1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许可内容: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6月16日由海关总署发布,自2004 年8 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常驻人员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监管规定免税进境了机动车辆。
2、常驻人员需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

常驻人员提出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见附表《昆明海关对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事项一览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监管通关处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618号海关大楼15层1507号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1:30 下午14:00至17:30
联系电话:0871-3016193,3016073

注意:该行政许可引用法律文本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条款,可在互联网使用各大网站搜索引擎查询“海关总署令第116号”、“海关总署令第117号”有关内容。

附件:

1、附表《昆明海关对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事项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样本及填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样本及填制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8、《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定居旅客进出境安家物品予以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予以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不予批准决定书》样本及填制规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

注意:上述附件所列的海关业务单证须按《昆明海关对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事项一览表》中相应项目递交相应材料并经海关验核无误后方予发放。


昆明海关对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事项一览表-1

项目

性质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后续管理

常驻人员进口免税机动车辆的,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交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海关审核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个3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人员的进境免税车辆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应在放行之日起6年内在海关公告的日期和地点,递交以下手续,办理年审手续:

1、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3、《机动车辆行驶证》。

1、海关审核有关证件;

2、查验车辆;

3、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加盖年审印章。

对有关申请不予批准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非居民长期旅客免税进境机动车辆出售\转让不予批准决定书》。

行政许可

常驻人员进口机动车辆的,在其任期届满后,可按规定将监管机动车辆转让给其他常驻人员或常驻机构,或出售给特许经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时,受让方应向主管海关提交:

1、经出、受让双方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

2、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辆进境审批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进境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单证。受让方机动车辆进境指标相应扣减。

1、受让方主管海关验核批准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转至出让方主管海关;

2、出让方主管海关批准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交出让方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

3、出让方主管海关办理机动车辆结案手续后,将机动车辆进境原始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回执联转受让方主管海关。

4、受让方主管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交受让方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注销手续。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出售时,应当由特许经营单位向常驻机构的主管海关提交经常驻人员签字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由特许经营单位参照右边的办理程序完成机动车辆注销牌照等结案手续,并依法向主管海关补缴税款。


昆明海关对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事项一览表-2

项目

性质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备注

常驻人员免税进境机动交通工具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审批

后续管理

机动车辆海关监管期限届满的,常驻人员应递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

申请办理车辆解除监管手续。

1、材料受理:验核无误方予受理;

2、海关实际查验待解除监管车辆;

3、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注:常驻人员任期届满,应在离境前向主管海关办理监管车辆结案手续。

有关文件、单证、资料等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个3工作日内答复。

海关监管期限内的机动车辆因法院判决抵偿他人债务或者丢失、被盗的,机动车辆原所有人应当凭有关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车辆解除监管手续,并依法补缴税款。


(6)

附件2

(5)

(4)

(3)

(2)

(1)

(1)

填写规范说明:

(1)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国籍、所在机构、职衔、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进出境口岸;

(2)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自用物品名称、数量、单位、价值;

(3)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4)主管海关签注意见及办理依据、有效期,并签字加盖海关印章;

(5)主管海关签注海关编号;

(6)实际进出境地海关签注办理情况并盖章。


(2)

(3)

(1)

(1)

(1)

附件3

填写规范说明:

(1)由海关签注常驻机构名称、所有人及其职务、车型、发动机号、车架号、海关编号、日期,并签字加盖海关印章;

(2)海关签注编号;

(3)车管所签注有关内容并加盖印章


(1)

附件4

(3)

(2)

(2)

填写规范说明:

(1)由海关签注常驻机构名称、车主、地址、电话、邮编、进口车辆牌照号码、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身颜色、放行日期、审批序号并加盖海关印章。

(2)由海关填写年度检审情况并加盖海关印章。

(3)由海关填写变更项目和变更内容并加盖海关印章。


附件5

(4)

(4)

(4)

(4)

(3)

(1)

(2)

填写规范说明:

(1)由出让方填写出让事由并签字盖章;

(2)由受让方填写受让事由并签字盖章;

(3)由出让方或受让方填写机动车辆牌号、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4)由海关填写受理申请日期,海关注册号码,在海关批准栏签注批准依据并签字加盖海关印章。


(1)

(2)

(3)

(3)

附件6

(3)

(3)

填写规范说明:

(1)由申请人填写机动车辆牌号、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

(2)由申请方提出解除监管申请并签字盖章;

(3)由海关签注受理申请日期,海关注册号码,在海关批注栏签注批准依据并签字、签注日期及加盖海关印章。

附件7

(3)

(1)

(2)

(3)

(1)

填写规范说明:

(1)由海关填写待解除监管车辆的牌名、车辆型号、颜色、进口日期、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号、进口批件号;存根和证明书签发联的内容必须清楚一致,并签字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盖章;

(2)海关在虚线位置加盖骑缝章;

(3)由海关编号,存根和证明书签发联编号必须一致。

附件8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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