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核准 许可内容:对制造、改装、维修集装箱、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工厂的申请进行核准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理流程:当事人申请此项行政许可,可直接使用《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中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海关做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向当事人签发《关于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业务申请不予核准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昆明海关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所在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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