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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2009-02-10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
许可内容: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申请进行审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我国兼营国际国内运输船舶的监管规定》(〔86〕署货字第671号),自1986年9月1日起实施。
业务流程:当事人申请此项行政许可,应向海关填写《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申请书》;海关做出批准决定的,向当事人签发《海关监管簿》;经海关审核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当事人签发《关于进出境船舶兼营境内运输业务不予批准决定书》。
申请此项业务需向海关提供以下材料:
1、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1份;
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1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1份。
以上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同时提供正本交海关验核。
收费标准:不收费
受理部门:船舶公司所在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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