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思茅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办的“11.09格普阿支木等4人走私毒品案”做出判决:一、被告人格普阿支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二、被告人木可说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陡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格坡阿依木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人吉洛拉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38克,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于2008年11月9日8时许,孟连海关缉私科根据情报在孟连县客运站从一辆孟连至景洪车牌号为云K18654的中巴车上抓获涉嫌走私毒品的犯罪嫌疑人6名,共计查获毒品海洛因1253克(净重)。其中:从格普阿支木、木可说木、格坡阿依木、吉洛拉合查获海洛因238克,其余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