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定海关缉私分局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2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包庇案所作的刑事裁定书([2009]云高刑终字第28号),该裁定书内容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杨新春的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11月20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2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包庇案被告人杨新春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