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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2006年第1号公告
2006-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公 告

2006年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对边境地区进出境车辆的监管规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对边境地区进出境车辆的监管规程及其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对边境地区

进出境车辆的监管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同毗邻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的交往,加强海关对关区边境地区进出境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国境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

(一)在我省境内经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他对口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跨境运输的企业和车辆;以及经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他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在我边境地区从事跨境运输的外国籍的企业和车辆。

(二)其他经批准临时进出境的车辆。

第三条 本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跨境运输车辆:系指经云南省辖区内各公路口岸来往于我国同邻国之间,从事货物和旅客(含游客,下同)运输的车辆。

(二)其它经批准临时进出境的车辆:系指经云南省辖区内各公路口岸来往于我国同邻国之间,从事公务、商务、比赛或者其它对外交往等活动临时进出境的机动车辆;以及边境地区边民为参与边民互市往来于边境沿线(边民互市区与边境线之间),专用于运输互市物品临时进出境的车辆(以下称“互市车辆”)和上述以外其他往来于边境沿线(海关监管区与边境沿线之间)的车辆。

(三)国界间运输:跨境道路运输按运输的路途区间可划分为国界间运输和国内段运输,分界地点为边境口岸海关监管区。国界间运输指车辆经公路口岸来往于我国同邻国之间,在口岸海关监管区内装卸货物或上下旅客的运输形式。

(四)跨境运输车辆的被动备案:指从事国界间运输的车辆以及其它经批准临时进出境的车辆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海关将车辆申报资料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备案方式。

(五)本规程所述“对口主管部门”:指县及其以上政府对口管理部门。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级别要求是:车辆进出境仅涉及一个确定口岸的由该口岸所在地县级政府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涉及一个地区内(市级或地级)两个以上口岸进出的由该地区市级(或地级)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涉及跨地区(市级或地级)在两个以上口岸进出的由省级政府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涉及跨省区在两个以上口岸进出的由国务院有关对口管理部门批准出具。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从事跨境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应当向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国界间运输的车辆以及其他经批准临时进出境的车辆,不需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只对其进行被动备案,纳入车辆管理系统管理。

第五条 从事跨境运输经营业务的境内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 经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并正式注册的合法企业;

(二)按照《海关法》规定,具有独立履行海关事务的责任能力或具有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资信良好,在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中没有严重违法前科。

第六条 跨境货物和旅客运输企业的注册登记。

(一)境内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跨境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下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5.企业所属的驾驶员名单以及每位驾驶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驾驶证的复印件、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6.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文件。

提交本条2、3、4、5项文件复印件时,还应当同时出示原件正本供海关核对。

(二)外国籍跨境运输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跨境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所属的驾驶员名单以及每位驾驶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彩色近照2张(规格:大1寸、免冠、红底)。企业更换驾驶员的,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驾驶员的变更、备案手续;

3.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文件。

第七条 海关对跨境运输企业递交的证件进行审核合格的,核发《跨境运输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2)。

第八条 从事跨境运输经营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或车辆所有人所属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或车辆所有人一致。

从事跨境运输的中国籍货运车辆,以及需经我国境内运输(国内段运输)的外国籍货运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螺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二)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三)散装货车是指专门用于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的车辆;

(四)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九条 从事跨境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

(一)境内车辆的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运输企业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

2.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运载危险品的车辆需提交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复印件;

4.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或其他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4张(其中,2张为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车牌及车体全貌;2张为右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车牌及车体全貌,均为4×3寸);

6.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文件。

提交本条2、3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外国籍跨境运输车辆的注册登记。外国籍车辆办理注册登记时,运输企业或车辆所有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1.《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3.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或其他对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4张(其中,2张为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车牌;2张为右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车牌及车体全貌,均为4×3寸);

5.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文件。

提交本条第2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第十条 海关对注册车辆进行验核,并审核提交的相关文件,合格的,核发《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证》(见附件4,以下简称《车辆注册登记证》)。

第十一条 海关对跨境运输企业、车辆的注册登记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数据资料共享,不需再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对注册的运输企业、车辆实行自动年审管理,年审工作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车辆更换(包括更换车辆、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辆牌照号码)或改装车体等,应当及时通知注册地海关,海关收回原车辆的《车辆注册登记证》和通关证件;更换或改装后的车辆经海关检验后,重新核发新的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车辆在注册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停止进出境营运业务的,应当向海关报告,并交回《企业注册登记证书》、《车辆注册登记证》等证件。有效期内恢复运营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

第十四条 《注册登记证书》、《车辆注册登记卡》等相关证件需更新的,可凭原件向注册地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卡;如上述证、卡损毁、遗失或被盗的,经注册地海关审核情况属实的,予以补发。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国(边)境通关,除经海关批准的以外,应当限于口岸正常通关时间段内。

第十六条 跨境运输车辆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并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停留,接受海关检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出境的,必须经海关批准,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进境车辆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车辆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十七条 跨境运输车辆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驾驶员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对边境地区进出境的跨境运输车辆纳入昆明海关出入境车辆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对其申报承担责任。

跨境运输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物品,应当限于旅途自用合理数量部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中国籍车辆的驾驶员在进出境向海关申报时,海关按照海关对我国从事国际间运营的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国籍的车辆进出境时,海关对驾驶员的监管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籍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时,驾驶员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客运车辆的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见附件5);

2.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证;

3.《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附件7所列的特殊情况除外);

4.进境或出境旅客清单;

5.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6.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二)货运车辆的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证;

3.《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附件7所列的特殊情况除外);

4.云南省公路进/出境载货清单(附件6);

5.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6.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三)用于公务、商务、比赛或者其他对外交往等活动的临时进出境机动车辆的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我国县及其以上政府对口主管部门批准其入出境的文件;

3.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4.复出境车辆还需提交原入境时办理的海关申报手续和有关单证;

5.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6.除外国政府的公务或政府间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用车可由县及其以上政府对口主管部门出具担保函外,其他情况用车应需提交相当于车辆税款的保证金或海关认可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偿还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出具的担保函。

(四)互市车辆和上述以外其他往来于边境沿线(海关监管区与边境沿线之间)的车辆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3.复出境车辆还需提交原入境报关手续和有关单证;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第十九条 中国籍车辆出入境申报时,驾驶员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一)客运车辆的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证;

3.《道路运输证》;

4.进境或出境旅客清单;

5.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二)货运车辆的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证;

3.《道路运输证》

4.云南省公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5.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三) 用于公务、商务、比赛或者其他对外交往等活动的临时进出境机动车辆的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我国县及其以上政府对口主管部门批准其出入境的批准文件;

3.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4.复入境车辆还需提交原出境报关手续和有关单证;

5.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四)互市车辆和上述以外其他往来于边境沿线(海关监管区与边境沿线之间)的车辆申报

1.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2.驾驶员有效身份证件、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3.复入境车辆还需提交原出境报关手续和有关单证;

4.其他海关认为需要递交的单证。

第二十条 海关检查跨境运输车辆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车门、厢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车执行职务,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进境车辆自进境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车辆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中途不准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条 境内段运输的外籍车辆进境并完成当次运输任务后,应当由原驾驶员驾驶复出境。因故需人、车分离出境的,应当经出境地海关同意。

第二十三条 进境的外籍客货跨境运输车辆每次在境内滞留的时间应事先向海关申报,一般情况下允许滞留时间为3天以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原申报和批准时限出境的,需向入境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每次延期时限不应突破原批准的滞留时限,一次入境后连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

进境的用于公务、商务、比赛或者其他对外交往等活动的临时进出境外国籍机动车辆每次入境后,在境内滞留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累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最长有效期,当次入境申请延期的仅限一次。

互市车辆和上述以外其他往来于边境沿线(海关监管区与边境沿线之间)的车辆原则上应当日往返。

第二十四条 进境的外籍车辆(包括主车、挂车或半挂车)和出境的境内车辆,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交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停留在口岸海关监管区的车辆,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车辆经海关放行后,方可继续内驶或出境。

第二十七条 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车辆,其承运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用于汽车博览会、汽车拉力赛、新闻转播、承包工程、产品研发等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车辆以及通过我省边境口岸进出进行自驾车旅游的中外籍车辆等,有关企业、驾驶员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要求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借道进出境的境外车辆(中缅边境缅方车辆),应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昆明海关联发的云政外邻字[2001]107号《关于中缅边境地区缅方借道问题的规定》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要求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程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跨境运输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的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本办法的驾驶员,运输企业、驾驶员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昆关监发[2005]10号昆明海关关于下发《昆明海关对进出姐告边境贸易区物品监管操作办法》的通知第二章“进出贸易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规定范围的车辆仍按照该规定办理;但对通过姐告瑞丽江大桥实际进出国(边)境的其它车辆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昆明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昆明海关关于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暂行)》和《昆明海关关于〈昆明海关关于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跨境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跨境运输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

4.跨境运输车辆注册登记证

5.跨境运输车辆进出境申报单

6.云南省公路进/出境载货清单

7.不需递交《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的特殊情况及特殊运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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