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外贸新业态加速创新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本期“读者问法”聚焦外贸新业态,以问答形式为进出口企业解答热点问题,助力企业合规经营。
一、关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一)何为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答: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目前,纳入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710”)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监管方式代码“9810”)。
(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如何向海关申报?
答:一是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申报。
(1)电子信息传输。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
(2)报关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报关单,系统校验通过的向H2018推送报关单。
二是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
(1)电子信息传输。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2)清单申报。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系统校验通过的向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推送清单。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新政给企业带来哪些通关便利?
答:一是报关全程信息化。企业通过网络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仓单等电子信息,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的无纸化,有效简化了申报手续。
二是新增便捷申报通道。针对中小微企业出口单票价值低、单量大等实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申报通道,传输的单证和申报的项目均得以精简,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提升通关效率。
三是综试区简化申报。参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一般出口(9610)简化申报的做法,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申报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四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转关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可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四)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业务,是否仍需向海关办理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答: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关于“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真实性负责。
(五)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模式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海关依法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实施通关监管、确认货物实际离境状态,积极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即纳税人以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9810)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货物尚未实现销售的,按照“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即: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以下简称“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六)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因滞销退运进境,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以9810代码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二、关于市场采购贸易
(一)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答: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向采购地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从事市场采购的整体流程是主体备案→交易登记→组货装箱→报关单提交→出口申报→交易完成收结汇。
(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有什么要求?
答: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以下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三)市场采购贸易如何“简化申报”?
答:“简化申报”是在通关环节的主要便利措施,是指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进行报关过程中可按照相关规定对部分商品进行合并归类申报。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一是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报关单填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二是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货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货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此外,应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包括:需征收出口关税的;需实施检验检疫的;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现场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市场综合管理系统中的商品清单,企业也应提前做好准备。
三、关于保税维修、检测、再制造
(一)哪些产品可以开展保税维修?
答:综合保税区内企业须在商务部等三部门发布的维修产品目录范围内开展保税维修。目前已先后下发了四批目录,包括集成电路、无人机、AR眼镜、汽车动力电池等产品在内的共计276类商品。此外,海关总署《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新政”)允许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维修后复运出境,不受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允许在综合保税区内完成保税维修的成品用于直接离境出口为目的的区内加工生产。
(二)保税维修货物如何申报和监管?
答:待维修货物自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维修及维修后退运出境的,区内企业应当填报保税维修(代码1371)。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内(区域外)的,区域外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填报“保税维修(代码1371)”;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填报“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填报“保税维修(代码1371)”,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应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置。维修产生的固体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三)国家对保税检测新业态试点有哪些支持措施?
答:新政鼓励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的保税检测业务。进口用于检测的消耗性材料可根据实际检测耗用核销。探索实施保税检测正面清单管理,支持国内加工制造的出口产品及其零配件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开展检测,不受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限制。
(四)保税再制造是否受旧品进口限制?
答:目前,保税再制造新业态在上海、重庆、天津、广西等地综合保税区以个案试点方式开展。新政支持区内企业对境外再制造产品开展“两头在外”的国际物流分拨业务,相关产品自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适用我国禁止或限制旧品进口的相关措施。
(本报通讯员 刘筱、尹韵、许梦伊、潘洋、胡晨霞、戴瑾、丁旸、孙延明、栗子桥)
2026年10月14日 《中国国门时报》(保税区海关 法规处 自贸处)